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良好的政治稳定和治安秩序,创造一个安静、和谐、健康的教学、学习、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级部门的文件要求,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在校党政的统一领导下,动员和组织全校师生员工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治校园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
第三条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专业队伍与群防群治相结合,充分发动师生员工实行群防群治。
第四条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任务
一、配合地方公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份子。
二、采取各种措施,严密管理制度,加强治安防范,堵塞违法犯罪的漏洞。
三、开展对全校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和法制教育,提高全校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促进校园精神文明的建设。
四、全校师生员工要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调解民事纠纷,缓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
六、教育、挽救和改造违法犯罪人员,做好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七、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健全和完善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运行机制,落实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校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学校党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校党政的领导下实行校园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校党委书记、校长为学校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分管校领导统一组织实施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校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各单位建立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小组。
第六条 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宣传、贯彻、执行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 研究制度和组织落实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
三 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各单位的综合治理工作。
四 总结推广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和个人的事迹,并报请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 对不履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职责,导致本院、本部门出现重大的治安问题和刑事案件的责任人给予通报,并报请学校给予政纪处分。
校园治安综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负责开展日常工作。
第七条 保卫处是校园治安的主管职能部门,在校园治安综合治理中行使学校赋予的职能管理部门的作用。(具体职责见《四川农业大学安全责任规定》)
第八条 各院、(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院(部门)综治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在校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起本单位应负责的作用。(具体职责见《四川农业大学安全责任规定》)
第九条 宣传部、工会、团委、学生处应根据自身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思想工作,法制宣传教育和群防群治宣传工作,对违犯校规校纪的人员做好帮教工作。
第十条 做好社区工作,建设安全文明小区。由工会、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总公司、保卫处等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教育师生员工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
二、建立健全安全文明小区治安保卫组织和民事调解组织,做好安全文明小区治安防范工作,调解民事纠纷。
三、协助保卫处查处小区内发生的各种违法犯罪案件。
四、制定安全文明小区公约,并督促执行,教职工宿舍可按区域建立若干教职工宿舍管理小组。
第十一条 正确处理家庭成员之间,邻里之间的关系,配合社区、学校对青少年子女开展思想品德、公民道德规范教育和法制教育,加强住所安全防范。
第三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校园治安综治委员会表彰奖励
一、落实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成绩显著的。
二、检举揭发违法犯罪分子、见义勇为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抢救和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及人民生命,事迹突出的。
三、调解民事纠纷成绩显著的。
四、预防、制止刑事犯罪或治安灾害事故成绩显著或有突出贡献的。
五、协助专门机关抓获盗窃,抢劫等刑事犯罪分子事迹突出的或协助专门机关破获重大案件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院(部门),年度考核不得评为先进单位。院(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也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同时视其程度给予行政的,经济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按本实施意见履行职责,致使本院(部门)治安问题突出;发生特大案件或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二、对本院(部门)矛盾处理不力,导致矛盾激化,危害校园稳定的。
三、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故意不报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对师生员工的报案不及时受理,对师生员工要求人身、财产保护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本院(部门)发生民事纠纷达占总人数2%以上,发生被盗累计经额达 元3000.00元以上,发生火灾经济损失达 2000.00 元以上,违纪受处分人次达 3人次以上,发生刑事案件1人 次以上,单位不得评为任何先进集体,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责任人不得评为任何先进个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自通过之日起施行,本实施意见解释权属校综治委。